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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大学,宿舍就是家
舍友就是家人
为了你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我们在宿舍一定要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哦
划重点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和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目标的重要课堂。为了强化学生宿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创建安全优雅的宿舍环境,营造和谐温馨的宿舍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1992]7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西师发[2010]117号)、《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西师发[2016]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经济学院所属的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义务、有责任共同营造和维护宿舍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自觉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学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禁用电器和禁用物品
第四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及其宿舍内使用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禁用电器和禁用物品是指学生宿舍内除学校统一安装、配备的桌椅、柜子、床铺、电视、电话等设施和允许使用的计算机、收录机、音乐播放器、小型音响、台灯、手机充电器等学习生活用品外,在使用和存放过程中挤占宿舍公共空间、危及公共安全的电器和物品的统称。
第五条 禁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火锅、电炒锅、电饭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吹风、电热毯(褥)、电熨斗、电手炉、电暖气、电风扇、电冰箱、电夹板、洗衣机、饮水机、加湿器、电煎药锅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第六条 禁用物品是指烟花爆竹、汽油炉、煤油炉、柴油炉、酒精炉、汽化炉、煤炭炉、固体酒精、蜡烛等炉具及其明火设施;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及毒品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白酒、红酒、啤酒等各种酒;各种淋浴器及洗浴设施;除公寓统一配置的桌椅之外的各种桌椅、吊椅等;饲养狗、猫、鸟、鱼、乌龟、小白鼠等各种动物。
第七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它各种电加热器具及明火器具。
第三章 公寓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八条 宿舍内门窗、玻璃、桌椅、床铺、电视、电话、网络等公共设施应爱惜使用,不得私自拆装或挪移。上述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与公寓值班室联系报修。宿舍成员人为损坏上述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及宿舍公共卫生环境,宿舍卫生由舍长安排轮流值日打扫。不得向窗外或走廊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宿舍内的垃圾应及时清扫倒入垃圾道或自行带至楼外垃圾桶倾倒。
第十条 宿舍内要保持整齐美观、简洁大方,家具和生活用具须擦拭干净、摆放整齐。严禁在公寓、宿舍内乱粘贴、涂抹及其它污染、破坏宿舍内外环境行为,走廊、阳台、卫生间不得堆放杂物,自备桌椅不得搬入宿舍。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和封楼制度,按时归宿就寝。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节约用水和安全用电的良好习惯,离开宿舍时随手做到关窗、关水、断电、锁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工作。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本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配置门锁或另加门锁。门锁有问题应及时报修,由专职人员进行处理。因故借用本宿舍钥匙必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挪用或破坏公寓楼内消防器材。严禁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垃圾、使用明火器具设施、抽烟等)和私自接拉电源。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从事销售、租赁、散发张贴广告、传单等商业性活动。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值班人员检查。迟返宿舍须持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公寓。接待外来人员来访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会客时不得影响宿舍成员正常作息,来访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离开。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或者异性人员,不得将本人床位私自转借或出租他人使用。
第四章 宿舍网络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个人计算机用于学习、课程设计和符合学校规定的娱乐活动,不得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或影碟。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宿舍内计算机上网须严格遵守学校网络中心的各项规定,不得盗用他人账号上网,不得私自跨宿舍联机联网,不得浏览下载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网页、文件,不得利用计算机制造散布反动言论和谣言,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制毒、贩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宿舍内要安全使用计算机,不得乱拉乱扯电线、网线,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五章 违纪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罚的,报请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学校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宿舍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宿舍内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进行宗教活动的;
(三)宿舍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动内容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四)宿舍内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五)宿舍内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扰乱、破坏校园教学生活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宿舍内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宿舍内违反管理规定和用电用水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宿舍内对公共场所起哄、扔杂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和后果的;
(四)未经审批在宿舍内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宿舍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在住宿公寓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打架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外,报请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他人打架的,或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报请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报请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报请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酗酒的,报请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酗酒的,或为他人酗酒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或召集他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酗酒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传播、发布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影碟或各类恶意低俗信息、反动言论和谣言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
(五)利用计算机制作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
(六)利用计算机进行制毒、贩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
(四)在宿舍内使用禁用电器和禁用物品不听劝阻的;
(五)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实施。
同学们,为了你自己、你的舍友和你的家人,你都要认真阅读并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对你自己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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